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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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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

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和《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1.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2.报批。各成员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处置的资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3.评估。原则上应当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4.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但评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以账面价值为准;无法评估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第八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资产处置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处置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2.处置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金会办公会议或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成员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成员企业(含下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处置,即凡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交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权限由成员企业自行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如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解释和完善